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标准的将强制报废。
这是全国首部专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从5月1日起,就要正式施行了。
《条例》在突出重型柴油车治理外,有哪些需要小型汽车关注的地方呢?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策略后首部区域协同立法,制定期间又经历了哪些过程呢?4月17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及相关处室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重型车辆安装远程排放管理终端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要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对于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相关数据的,则处每辆车五千元罚款。
另外,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维修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强制报废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到维修复检催告单十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直至复检合格。根据条例,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要求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体现京津冀协同
一方面,将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河北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
另一方面,加强源头管控。我省与北京市、天津市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
另外,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法规上的“零监管”现状,我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检验机构造假严重者将被取消资格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我开的车合格、加的油合格,为什么车辆排放还会不达标呢?”
首要的可能性,是车辆排放控制装置超过有效寿命周期。小轿车中,国三排放标准的污染控制装置的有效寿命周期为行驶里程8万公里或使用5年(先到为准),国四和国五排放标准的污染控制装置的有效寿命周期为行驶里程10万公里或使用5年(先到为准),国六排放标准的污染控制装置的有效寿命周期为行驶里程16万公里或使用12年(先到为准)。
总质量在3.5吨到12吨之间的柴油货车中,国四和国五排放标准的污染控制装置的有效寿命周期为行驶里程20万公里或使用6年(先到为准),国六排放标准的污染控制装置的有效寿命周期为行驶里程30万公里或使用6年(先到为准)。
二是可能使用了不合格油品。部分用户从非法储存油品的站点或流动加油罐车等处加注油品,油品质量得不到保障,这些劣质油品即使是国五、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使用后,也会对发动机进气系统或喷油系统造成故障,排放黑烟,导致车辆排放超标。
第三个可能性是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未正常保养或保养不到位不规范,不但发动机磨损严重,其他诸如变速器、电气设备等都同步恶化,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即使在有效寿命周期内,车辆也会排放超标。第四个可能性就是车辆不正常行驶。超载行驶、经常低速、急加速减速行驶等驾驶习惯,都会造成车辆排放超标。而且,对于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需要车主定期添加车用尿素溶液,确保车辆达标排放。
来源:河北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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